海东市人民检察院诉金昌某某公司、平安某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期间,金昌某某公司在与平安某某公司签订的硫酸镍生产线租赁合同终止后,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授意其职工趁天黑下雨偷排浓密池的工业废水至白沈沟河,造成白沈沟河及河岸土壤严重污染。且存储在平安某某公司院内浓密池中的工业水镍含量超出国家标准,存在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公司连带承担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36.23万元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在四个月内处置平安某某公司厂区内浓密池中存储的工业水;判令平安某某公司在两个月内治理厂北区排污口和厂南门处的沉淀池;共同承担鉴定费用。
【裁判结果】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昌某某公司偷排工业废水入白沈沟河后流进湟水河,造成河水及河岸土壤环境严重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平安某某公司作为从事硫酸镍生产企业,具有防治污染之责,其将部分硫酸镍生产线租赁给金昌某某公司后,对该公司生产线生产的工业废水处置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令金昌某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赔偿环境污染的修复费用36.23万元,平安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连带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自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处置平安某某公司厂区内浓密池中存储的工业水;平安某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自判决生效后四个月内治理厂北区排污口和厂南门处的沉淀池;共同承担鉴定费用15万元。一审当庭宣判后,双方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青海省首例检察机关起诉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主要涉及到具有自动修复功能资源污染的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问题。虽然水、大气等资源具有自动修复功能,少量排放可能会通过生物、物理机制等实现自我净化,但是每一次污染都会或多或少对环境承载能力产生影响,使其服务功能损失,最终导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造成环境资源的价值降低,破坏生态平衡。因此对已经自我修复的污染采取虚拟成本法测算和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污染的修复费用有其现实意义,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