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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解读
更新时间:2021-05-20 11:10:23  |  点击次数:2770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清单》编制的必要性

一方面,出台《清单》可以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动执法活动进一步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现处罚种类和幅度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有利于公平、公正实施处罚,解决“同案不同罚”的问题。另一方面,出台《清单》是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动作”,是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的实际举措,对激发市场活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再一方面,出台《清单》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明确“不罚”的标准,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二、《清单》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的;(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甘法办发〔2020〕16号)要求:“2020年底前,省级行政机关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设立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梳理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具体标准、适用条件,经法定审核程序,制定‘两轻一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清单》编制的过程

2020年6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人员启动《清单》编制工作,7月底完成初稿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8月至9月,结合专家评审提出的3方面8条意见和现场调研意见进行修改完善,10月至11月,征求厅机关各处室,各督察局,直属有关单位,各市(州)执法队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清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共征求到各类意见建议9条,其中采纳6条。

11月19日,我局将《清单》及相关材料提交法规处开展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对《清单》进行了修改完善。

11月27日,《清单》通过厅长专题会审议,根据专题会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12月1日,《清单》通过第24次厅务会审议。

四、《清单》的主要内容

《清单》共设定9种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和1个托底事项,具体为:

第1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设定2个适用条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2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的,设定3个适用条件,依据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3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设定2个适用条件,依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4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设定3个适用条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5项: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设定3个适用条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6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设定3个适用条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7项: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设定3个适用条件,依据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8项: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设定2个适用条件,依据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9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设定2个适用条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10项: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经认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设定3个适用条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清单》的说明共2项。一是明确“首次被发现”是指项目投运以来同一违法行为第一次被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二是明确违法行为所对应的适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的,方可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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