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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修改单意见的函
更新时间:2019-07-26 09:41:36  |  点击次数:560次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工程院、气象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各成员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关于评估及修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关于“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现印送你们,请于2018年7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 系 人:生态环境部 段光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38

传真:(010)66556278

电子信箱:daqichu@mee.gov.cn

附件: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7月13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附件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将3.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修改为“参考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温度为298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浓度均为参考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TSP)及铅、苯并[a]芘浓度为监测期间实际环境温度和压力状态下的浓度。”

将5.2样品采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要求,按HJ/T 193或HJ/T 194的要求执行。”修改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要求,按HJ/T 193或HJ/T 194的要求执行。对于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TSP)及铅、苯并[a]芘的监测,应同时记录监测期间的温度、压力、湿度等气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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