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全面推进我省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以及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切实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全省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分年度、分批次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三)指标要求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采取清洁方式运输。
(二)积极有序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市州紧紧围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有序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要加强对企业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
(三)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促使一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四)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钢铁企业应依法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等建设,并与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联网,按照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五)积极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钢铁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按规定实施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可根据应急需要豁免限产或少限产。加强技术支持,支持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技术,鼓励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高度重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按本计划要求推进改造任务,确保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顺利实施。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信、财政、交通运输、国资委等部门要共同组织实施本计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量,加强人员技术培训,确保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指标要求和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及时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市州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格钢铁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对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罚。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营造有利于开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各市州应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