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政务督查(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6-11 09:29:47  |  点击次数:568次

厅机关各处室、各督察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政务督查(办)工作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2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政务督查(办)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厅系统政务督查(办)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上级机关重要决策、各级领导重要批示和我厅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办)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领导批示、重要工作部署涉及我厅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重要会议及有关文件涉及我厅事项;

(三)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涉及我厅事项的办理;

(四)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督查件、批示件、转办件的办理;

(五)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厅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和厅领导批示事项的落实;

(六)重要群众信访案件、新闻媒体披露重要问题等事项查办情况;

(七)重要政务信息约稿、重要文字材料、重点工作调度等事项;

(八)厅领导交办其他事项的落实。

第三条厅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办)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按照统分结合、归口办理的原则实施。

(一)厅办公室要发挥“统”的功能,组织对厅机关重大事项进行督查(办),凡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督查(办)事项,要明确主办处室(单位)和协办处室(单位)。

(二)各处室(单位)负责涉及相关事项的办理。主办处室(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期完成任务;协办处室(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协助。

第四条政务督查(办)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拟办。对列入政务督查(办)范围的事项,由厅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员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拟办意见包括:确定承办处室(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对重大事项和涉及较多处室(单位)共同承办的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前,应先征求有关处室(单位)意见。

厅领导已经有明确批示要求的督查(办)事项由厅办公室直接提出督办意见;急件、特急件督办需提请分管厅领导及时阅示。

(二)督办。由厅办公室将督(转)办通知送达有关处室(单位)并抄送相关厅领导。

(三)承办。承办处室(单位)收到通知后按时限认真办理,并按时向厅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对涉及需要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处室(单位)应主动牵头协商办理,协办方要积极配合。承办处室(单位)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厅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由厅办公室视情处理。

(四)催办。厅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督查(办)件的运转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切实做到急件跟踪催办,要件重点催办,一般件定期催办。催办除询问、发《催办通知》外,必要时安排专人到承办处室(单位)进行上门查办,督促落实。督查(办)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厅领导报告。

(五)反馈。承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向厅办公室回复办理情况,需要向上级反馈的事项协助承办处室(单位)按要求反馈。

(六)建档。厅办公室政务督查(办)人员负责将督办事项资料收集整理齐全,分类建立台账档案备查。

(七)通报。凡是列入政务督查(办)范围的事项,由厅办公室将适时对办理结果进行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提高督查工作质量、效率。通报结果将作为年终总结考评的依据。

第五条政务督查(办)工作落实客观公正、快速办理、注重质量、严守秘密的工作要求。

(一)客观公正。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全面真实了解和反映情况,督促落实好上级的决策和部署。

(二)快速办理。承办处室(单位)对收到的督查(办)件要尽快办理。凡注明办理时限的,必须如期办结并按期反馈;未注明办理时限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对特急事项,承办处室(单位)要急事急办,从速反馈。因特殊情况,按时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厅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向政务督查(办)分管厅领导请示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三)注重质量。承办处室(单位)对收到的督查(办)件要认真学习研究,主动沟通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需要多个处室(单位)承办的事项,主办处室(单位)要及时通知各协办处室(单位),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要结合明确事项和办理要求,做到“人到现场、手触为真”,及时将办理情况按时限反馈;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把关,防止出现答非所问、避重就轻等情况。

(四)严守秘密。对需要保密的督查(办)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在保密办公设备上办理,有关人员要严守秘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各项保密规定对督查(办)文件妥善传递、使用、保存。

第六条政务督查(办)工作实行奖惩和责任追究制。承办处室(单位)反馈情况被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作为经验材料推广或领导批示表扬的,年终考核时作为加分项;出现以下情况的,报请厅党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年终考核时作为减分项,后果严重的取消评优资格。

(一)在督查工作中,因人为原因造成督办事项不落实,或拖延不办、无故不按时反馈督办事项办理结果的;

(二)不能按时完成政务督办事项并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三)对交办的督办事项敷衍推诿,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办理结果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涉及多个处室(单位)办理,主办处室(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处室(单位)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

(五)落实督办事项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 西部环评信息网
咨询热线:0931-7800304 18909402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