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6-11 09:32:31  |  点击次数:661次

厅机关各处室、各督察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厅办公室牵头制定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2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和“甘肃生态环境微信”“甘肃生态环境微博”“甘肃生态环境今日头条”等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审查发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它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上网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四条 信息按来源分为三类:

(一)转载类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以及政务新媒体发布的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甘肃日报、中国甘肃网、新华网、人民网等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

(二)制发类信息。主要区分为三种,一般制发类信息: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便民服务、业务专题、在线调查信息,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政民互动栏目信息,办事服务指南、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等信息;重要制发类信息:省生态环境厅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等信息,省生态环境厅业务工作领域重点政策、重点工作等信息;重大制发类信息:省生态环境厅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信息,省生态环境厅重大政策、重点决策、重点工作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热点敏感问题、舆情回应等信息。

(三)报送类信息。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工作动态等信息。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应按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要求,结合栏目设置,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做好信息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送和发布信息应指定专人,专岗专责,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安全。

第六条 宣教处、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省生态环境宣教中心负责接收信息,按程序审核把关,在甘肃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和“甘肃生态环境微信”“甘肃生态环境微博”“甘肃生态环境今日头条”等政务新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 信息发布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二级审核:转载类信息、报送类信息,按照宣教处、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省生态环境宣教中心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宣教处、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省生态环境宣教中心主要负责人(核发)的二级审核程序办理;一般制发类信息,按照处室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处室主要负责人(核发)的二级审核程序办理。

三级审核:重要制发类信息,按照处室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处室主要负责人(终审)→厅分管领导(核发)的三级审核程序办理。

四级审核:重大制发类信息,按照处室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处室主要负责人(二审)→厅分管领导(终审)→厅主要领导(核发)的四级审核程序办理。

第八条 信息审核方式包括网上审核和纸质审核。二级审核采取网上审核方式,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内网综合门户或移动终端进行;三级、四级审核采取纸质审核方式,填写《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批单》(见附件)。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政策方针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不得出现内容差错和技术故障,坚决杜绝敏感性错误。宣教处、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省生态环境宣教中心负责做好审查记录和台账管理。

第十条 厅办公室要同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定期对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扫网检查,对信息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监测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主办的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西部环评信息网
咨询热线:0931-7800304 18909402777